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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02-26 19:32:59 发布机构:海王生物 我要纠错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粤兴三道6号南大产学研大厦B楼401 Room401,BlockB,No.6Yuexing3rdRoad,Shenzhen,China Tel.:(86)75583515488 Fax:(86)75583515323 www.haipaifirm.com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网站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局于 2018年 2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局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 深圳 香港 台北 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 26日(星期一)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名,均为截止2018年2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1,234,313,21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数2,646,613,257股的46.6375%。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网站的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参与网 第2页共5页 络投票的股东于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于2018年2月25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 26日(星期一)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清点现场表决情况,结合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1,267,309,13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外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2、以1,267,295,130股同意,14,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以1,267,295,130股同意,14,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议案3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其余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第3页共5页 3、网络投票的公告 2018年 2月 9 日,公司董事局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32,995,9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46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4页共5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伟东 经办律师:陈笑雨 负责 人:李伟东 2018年2月26日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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