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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普达: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普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8-05-17 16:41:42 发布机构:中普达 我要纠错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普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8610)5776-3888;传真:(8610)5776-3777 网站: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普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北京中普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所受北京中普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见证义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普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北京中普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点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18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69.999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73%。部分董事、监事 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北京中普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更正<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69.999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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