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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19年1月)  

2019-01-28 16:33:49 发布机构:郑州银行 我要纠错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工作中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本行年报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忠实、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编制年报过程中,本行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本行年报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可要求本行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负责本行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本行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本行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五条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本行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相应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 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本行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本行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报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本行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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