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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达1%暨增持股票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19-01-29 18:43:59 发布机构:东华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5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达1% 暨增持股票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截至2019年1月29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于2018年2月6日发布的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增持计划业已实施完毕。 2019年1月29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关于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截至2019年1月29日,化三院及一致行动人吴光美董事长已增持本公司股份计4460400股,增持比例达到1%,并已实施完毕相关增持计划。 2018年2月6日,公司通过《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东华科技2018-009号),计划自2018年2月6日起十二个月内(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化三院及一致行动人吴光美董事长计划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为本公司总股本1-2%,即不低于4460345股,不超过8920691股。 截至本公告之日,化三院及一致行动人的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一、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主体:化三院、吴光美 2、增持目的:基于看好本公司未来发展和认可目前股票投资价值,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提升投资者信心。 3、增持资金:自筹资金。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集中竞价方式。 5、具体增持情况 序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成交均价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 号 名称 (股) (元) 吴光美 集中竞价 2018-2-1 8.71 150000 1306500.00 1 2018-2-5 8.37 330000 2762100.00 合计 480000 4068600.00 2018-2-6 8.15 180900 1475149.00 2018-2-7 8.04 305800 2458688.00 2018-2-9 8.08 20000 161693.00 2018-2-14 8.23 710000 5842105.00 2018-6-21 7.38 66000 487095.00 2018-6-25 7.38 41600 307080.52 2018-6-26 7.39 25900 191273.00 2018-7-4 7.40 54900 406297.00 2018-7-6 7.17 136900 981515.00 化三院 集中竞价 2018-7-11 7.36 95000 699087.66 2 2018-8-21 7.29 115800 844690.90 2018-8-22 7.18 110000 789578.00 2018-9-17 6.88 223000 1534374.00 2018-9-26 7.02 86000 603785.00 2018-9-27 6.98 103700 723407.00 2018-9-28 6.85 74000 506696.00 2019-1-24 6.39 184700 1179747.00 2019-1-25 6.58 365800 2405880.00 2019-1-28 6.47 1052500 6813206.00 2019-1-29 6.17 27900 172143.00 合计 3980400 28583490.08 总计 4460400 32652090.08 6、实施增持计划前后的持股变动情况 序 增持人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号 姓名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 化三院 260154934 58.3262 264135334 59.2186 2 吴光美 1473950 0.3305 1953950 0.4381 合计 261628884 58.6567 266089284 59.6567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4、化三院及一致行动人吴光美董事长承诺:在增持期间和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本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增持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全文发布于2019年1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三、备查文件 1、化三院《关于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9]第18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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