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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与行权价格的公告  

2019-01-29 21:28:25 发布机构:奋达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6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授予数量与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5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权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8年6月1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权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8年6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8年6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日为2018年6月4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4,194,500份,授予价格为9.74元/股,授予对象为124名。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18年7月4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487,911,3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96558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977059股。 根据《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与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14,194,500份调整为19,839,736份(Q=Q0×(1+n)=14,194,500×(1+0.3977059)=19,839,736份),价格由9.74元/股调整为6.9301元/股(P=(P0-V)÷(1+n)=(9.74-0.0536902)÷(1+0.3977059)=6.9301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数量与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法律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数量与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数量与行权价格。 2、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真核查后认为:本次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法律意见 担任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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