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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9-02-12 20:33:02 发布机构:新大洲A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9-01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2月12日收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洞头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19)浙0305执148号)、《财产申报令》((2019)浙0305执148号)、《失信决定书》((2019)浙0305执148号)、《限制消费令》((2019)浙0305执148号)、《执行裁定书》((2019)浙0305执14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建军,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志、陈阳友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 本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JJJK2018001号。合同就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化12%收取,借款期限为30个自然日。2018年8月9日、8月10日、9月7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新大洲转账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签订《个人保证担保承诺函》。为保证CJJJK2018001号合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1月6日,原告陈建军向洞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5日,洞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8)浙0305民初1370号):1)被告新大洲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建军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0万元、违约金(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9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0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7日起,均按日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产生 的费用8万元;2)被告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追偿;3)原告陈建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诉讼费90722元,减半收取计45361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22680.5元,被告新大洲、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共同负担22680.5元。 因上述借贷纠纷,陈建军向洞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洞头法院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 二、法院文书的主要内容 1、2019年2月1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 (一)责令新大洲、李志、陈阳友及恒阳牛业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0180000元及利息等; (2)支付受理费22680.50元,执行费77580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洞头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2019年2月1日签发的《财产申报令》的主要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新大洲、李志、陈阳友及恒阳牛业在本令送达后三日内,按照要求向洞头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3、2019年2月1日签发的《失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4、2019年2月1日签发的《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的相关规定,洞头法院决定对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发出消费限制令。 限制期限: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时止。 5、2019年2月2日签发的《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陈建军 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 洞头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浙0305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在(2019)浙0305执14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浙0305民初1370号); 2、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19)浙0305执148 号)、《财产申报令》((2019)浙0305执148号)、《失信决定书》((2019)浙0305执148号)、《限制消费令》((2019)浙0305执148号)、《执行裁定书》((2019)浙0305执148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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