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11:宝泰隆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9-03-01 17:52:31
发布机构:宝泰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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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14号债券代码:145439 债券简称:17宝材0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控股孙公司提起反诉阶段
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人
涉案的总金额:625,045,137.55元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定量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对诉讼案件可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次诉讼案件主要影响公司资产表,对损益表影响较小;本次诉讼对股份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
司”)转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黑民初91号】、《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获悉,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与龙煤天泰公司就合同纠纷事项向黑龙江省高级人员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原告、被反诉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超
2、被告、反诉人: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红博
3、诉讼机构名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诉讼机构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27号
5、原告起诉时间:2018年7月30日
6、被告反诉时间:2019年1月18日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反诉内容
(一)原告诉讼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了《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项目于2016年7月完成中间交接,工程价款为1,929,604,314.70元,被告仅支付1,383,657,221.19元,现仍有545,947,093.51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合同协议书第4条约定,如工程总投资额控制在26.9亿元以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奖励费,因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奖励费32,913,900.00元。
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部分分包商或供应商提起诉讼或仲裁,
导致原告产生诉讼费、仲裁费、逾期利息等损失226,014.40元。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商业活动,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45,947,093.51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为45,958,129.64元及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72,034.69元。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奖励费32,913,900.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226,014.4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次诉讼请求涉及的总金额为625,045,137.55元及其他费用。
2018年8月22日,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2018年8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8)黑民初91号],执行原告财产保全事宜。
(三)被告反诉内容
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赛鼎公司起诉龙煤天泰公司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龙煤天泰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有异议,赛鼎公司做为龙煤天泰公司10万吨/年芳烃项目总承包方,在工程项目的整体工艺流程没有打通、性能考核没有进行、未核定工程延期损失额等情况下提起诉讼是不合适的。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孙公司龙煤天泰公司就赛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龙煤天泰公司延误工期费用等事宜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反诉,并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赛鼎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的《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赛鼎公司支付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龙煤天泰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意见确定数额为准);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赛鼎公司承担因设计缺陷及设计瑕疵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意见确定数额为准);
4、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反诉费用由赛鼎公司承担。
鉴于龙煤天泰公司所提反诉状内容需进行鉴定,因此本次诉讼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龙煤天泰公司提出反诉阶段,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定量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对诉讼案件可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次诉讼案件主要影响公司资产表,对损益表影响较小;本次诉讼对股份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