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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发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2019-03-02 02:56:19 发布机构:恒发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72899 证券简称:恒发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1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1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18年1月23日,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优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泽云、王坤,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河南恒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南秉剑、邵兴杰,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世宇”)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恒发”)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宁波世宇于2017年8月8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保全申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7)浙0226民初6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发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后于2017年11月7日移送至长垣县人民法院,长垣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河南恒发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河南恒发于2018年1月10日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保全,长垣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7)豫0728民初4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河南恒发中国工商银行长垣县支行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2018年1月23日,河南恒发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出反诉,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宁波世宇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反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13835.92元,并从2015年9月3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为36653.21元); 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宁波世宇与河南恒发之间长期有业务往来。自2011年至今,双方共计发生已开票业务计款7361137.89元,最后一次付款是河南恒发于2015年9月29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后,剩余413835.92元未能支付。 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 1、判令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6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河南恒发与宁波世宇订有买卖合同,约定宁波世宇为河南恒发供应汽车零部件,河南恒发向宁波世宇支付货款,双方长期保持业务往来。自2013年起,河南恒发发现宁波世宇所供应的汽车零部件有存在质量问题,随后向宁波世宇提出此问题,要求宁波世宇予以重视。之后河南恒发发现宁波世宇在2014年度供应的汽车零部件仍存在质量问题,涉及产品种类多达17种,数量多达40000余件,价款共计30余万元。因宁波世宇供应的汽车零部件大量存在质量问题,给河南恒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河南恒发因此遭受的停线等待损失138000元、客户订单丢失造成的损失230000元,共计高达368000元。另外河南恒发根据合同第3.8.4条向宁波世宇提出索赔100000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 1、宁波世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称河南恒发仍欠其413835.92元货款未付,但宁波世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宁波世宇提供103张有其开具的金额共计7361137.8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宁波世宇单方面开出的,不能单独证明宁波世宇与河南恒发之间真实存在的买卖关系,亦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金额为7361137.89元,更无法证明河南恒发对宁波世宇有413835.92元的欠款。 2、河南恒发剩余未付宁波世宇的货款数额为302170.25元。但因宁波世宇向河南恒发所供的价值为302170.25元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河南恒发有权拒绝向宁波世宇支付上述货款。 3、因宁波世宇所供货物存在质量严重的问题,给河南恒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宁波世宇应赔偿河南恒发的经济损失。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长垣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豫0728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11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8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7元,保全费2770元,鉴定费125800元,均由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160元,由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110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依据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督促宁波世宇履行判决内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的诉讼案件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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