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9-03-07 21:13:38
发布机构:弘信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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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19-029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现将章程修改对照表公告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或者注销。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董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名董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 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公司董事及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 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除本次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