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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关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19-03-12 18:13:04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19-18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公 告 公司监事何维光,高级管理人员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梁志雄、林建兴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温氏股份”)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何维光,高级管理人员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梁志雄、林建兴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任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公司总股本比例(%) 何维光 监事 57,487,433 1.0820 罗旭芳 高级管理人员 12,674,268 0.2385 叶京华 高级管理人员 32,650,259 0.6145 梅锦方 高级管理人员 1,317,600 0.0248 梁志雄 高级管理人员 85,543,750 1.6101 林建兴 高级管理人员 1,130,400 0.021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拟减持股份 拟减持股份数量占 减持 减持 减持 减持 减持 名称 数量(股)公司总股本比例(%)股份 方式 期间 价格 原因 来源 何维光 3,000,000 0.0565 自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十 罗旭芳 200,000 0.0038 公司 五个交易日 根据减 首次 集中 后的六个月 持时的 叶京华 2,000,000 0.0376 竞价 公开 或大 内(中国证 市场价 个人资 梅锦方 250,000 0.0047 发行 监会及深圳 格及交 金需求 前股 宗交 证券交易所 易方式 梁志雄 2,000,000 0.0376 份 易 规定禁止减 确定 林建兴 200,000 0.0038 持的期间除 外) 注:以上表格涉及的比例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4位小数计算。 三、股东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华农”)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实际控制人何 维光、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承诺: (1)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温氏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温氏股份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温氏股份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温氏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温氏股份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温氏股份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温氏股份所有。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承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因温氏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本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如有),也不由温氏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吸收合并大华农时,担任大华农监事的梁志雄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大华农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大华农股份总数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吸收合并实施后,承诺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因本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股份总数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本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何维光、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及梁志雄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何维光、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梁志雄及林建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何维光、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梁志雄及林建兴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何维光、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梁志雄及林建兴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何维光、罗旭芳、叶京华、 梅锦方、梁志雄及林建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何维光、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梁志雄及林建兴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何维光、罗旭芳、叶京华、梅锦方、梁志雄及林建兴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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