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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9-04-30 02:36:25 发布机构:瑞康医药 我要纠错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瑞康医药”)2014年度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因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主要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余波、朱铭 联系方式 021-68826021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89 注册资本 150,471.0471万元 注册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 韩旭 实际控制人 韩旭、张仁华夫妇 联系人 周云 联系电话 0535-673769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年1月30日、2016年7月2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年2月25日、2016年8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瑞康医药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瑞康医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瑞康医药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瑞康医药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瑞康医药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瑞康医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瑞康医药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瑞康医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瑞康医药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瑞康医药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瑞康医药于2019年1月5日公告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2号)。上述文件指出,2016年,公司从关联方山东瑞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瑞祥)借款34,793.98万元,当年还款34,793.98万元,年底无余额。2017年,公司从山东瑞祥借款19,500万元,当年还款19,500万元,年底无余额。对于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公司未在2016、2017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6月至12月,公司向关联方荣成市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器械合计3,430.59万元。对于该项关联交易,公司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 瑞康医药已根据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制定了整改计划,切实加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瑞康医药2014年和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除本总结报告书“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瑞康医药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瑞康医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瑞康医药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瑞康医药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同时,瑞康医药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也尚未使用完毕,而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已经由国金证券承继。因此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瑞康医药2015年度和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波 朱铭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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