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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晶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07 15:49:57 发布机构:宇晶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6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②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发区马良北路341号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宇红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64,6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4.61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495,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9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115,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1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008,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9,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5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9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53%;反对2,01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898%;反对2,018,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8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表决43,499,500股。 关联股东杨宇红先生、张国秋先生和罗群强先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8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3,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表决3,346,875股。 关联股东张靖先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9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表决43,499,500股。 关联股东杨宇红先生、张国秋先生和罗群强先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9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3,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表决3,346,875股。 关联股东张靖先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1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家军、陈国红;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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