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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亿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05-08 03:40:13 发布机构:金亿股份 我要纠错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9第00167号 致:安徽金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安徽金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2019年4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4月15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19年4月15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9年5月6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共2户,共代表股份3161.80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戴泽玉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2户,共代表股份数3161.800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30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161.8001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161.8001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161.8001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161.8001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161.8001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161.8001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161.8001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洪雅娴 檀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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