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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集团: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19年5月)  

2019-05-08 17:44:29 发布机构:长高集团 我要纠错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集团”)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长高集团总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局部利益应服从整体利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各公司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利润分配内容 第五条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净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六条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年)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公司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第七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三章利润分配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各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定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由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并将利润分配情况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条利润分配方式及上缴时间 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均采用现金方式,并应于报表年度次年5月底前按时足额分配或上缴。 第四章利润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各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60-70%。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也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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