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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龙: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2019-05-09 12:35:29 发布机构:新天龙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71638 证券简称:新天龙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18年9月1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建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长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严建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富浩强、王涛莲、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力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青叶、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姚长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姚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姚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严三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富浩强、王涛莲、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严建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富浩强、王涛莲、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严德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富浩强、王涛莲、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长生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商 银行”)借款2,700,000.00元,于2015年5月14日委托农业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天龙公司、龙门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向农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愿意承担保证借款合同下的全部担保责任。2016年5月13日货款到期后,长生公司、天龙公司、龙门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未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2016年8月31日农业担保公司为此向农商银行贷偿借款本息2,812,128.51元。后经农业担保公司催讨,长生公司履行了部分还款责任,余款2,367,128.51元至今仍未归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农业担保公司代长生公司向案外人农商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自代偿之日起即有权向长生公司追偿全部代偿款、长生公司至今未向原农业担保公司归还剩余的2,367,128.51元代偿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长生公司占用上述代偿款期间,给农业担保公司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双方在《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农业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长生公司应赔付其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全部损失,故农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应由长生公司承担,天龙公司、龙门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自愿为农业担保公司向长生公司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上述八人(公司)应当对长生公司向农业担保公司所付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兴县农业发生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367,128.5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并依照未履行部分的代偿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对 被告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1.00元,由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9月17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522民初409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367,128.5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并依照未履行部分的代偿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对被告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正在积极努力与法院和原告协商解决;争取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减少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公司积极敦促严三民先生、严建民先生、严德民先生消除失信被执行情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使得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流进一步趋紧,公司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结果,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进展情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流动资金十分紧张,公司面临重大债务清偿风险,上述诉讼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522民初409号)。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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