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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14 09:23:19 发布机构:渤海租赁 我要纠错
北京德和衡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430上海大厦B座10楼 邮编830013 电话:0991―6268199 DHH(乌)律证意字【2019】第001号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聂晓江、程嵘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刊载、发布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2019年5月8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3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卓逸群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马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15:00至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7名,代表股份3,135,179,1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940%。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北京德和衡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的股东共132名,代表股份287,229,8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443%。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参会人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马春华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所作的《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八份,交公司七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和衡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聂晓江 经办律师:程 嵘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 敏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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