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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致生: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2019-05-15 09:56:25 发布机构:摘牌致生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0819 证券简称:ST致生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2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崔晓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海泉、田振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卜巩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卜巩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曹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0431900”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2000万元,提款期为12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0431900_001”、“0431900_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17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0434510”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编号为“0431900_0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7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9月13日;2017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9月20日。 因被告一在其他银行多笔贷款发生逾期,原告要求被告一提前偿还全部剩 余贷款本息,同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7,766.42元以及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18年11月27日的逾期罚息为355,198.57元,自2018年11月28日开始至上述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按照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9月4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罚息的标准计算);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第1项、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一公司负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8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6350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本案分别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28日开庭;2019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3650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97,766.42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18年11月28日的逾期罚息为345,788.5647元,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一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银行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决定是否提起上诉。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催收相关款项,尽早偿还本案涉及款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预计将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银行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案件如有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预计将对公司财务方面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银行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案件如有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 备查文件目录 (2018)京0108民初33650号《民事判决书》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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