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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5:天成自控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09:07:59 发布机构:天成自控 我要纠错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475号 致: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自控”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张鸣律师参加天成自控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成自控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天成自控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天成自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天成自控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天成自控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2019年5月1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2019年度授信规模的议案》 8 《关于拟定2019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9 《关于子公司与天台县白鹤人民政府签订 的议案》 1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区济公大道1618号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8号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9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股份184,044,313股,占天成自控股本总额的63.248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0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天成自控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十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署。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成自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TCYJS2019H0475号《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张 鸣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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