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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22:35:21 发布机构:锋龙股份 我要纠错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425号 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锋龙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锋龙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29日发布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19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2019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14)《关于修订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5)《关于现金收购杜商精机(嘉兴)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16)《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7)《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等。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五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10名,持股数共计63,340,700股,占锋龙股份总股本的71.265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正本两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042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 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 徐春辉 承办律师: 邱志辉 承办律师: 谢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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