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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检测: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2019-05-21 23:37:56 发布机构:中环检测 我要纠错
关于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证意?书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九年五月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意见书 致: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林力律师、黄聪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七项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亦由监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2019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瓯海梧田街道慈凤西路2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金金燕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999000股。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4、《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报告》; 7、《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上述7项议案均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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