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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1:合锻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9-05-23 05:58:51 发布机构:合锻股份 我要纠错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232号 致: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2日14点30分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2日14点30分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严建文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为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其中,采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6,882,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6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6,879,3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5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5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6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879,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2%;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5%;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88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879,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2%;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5%;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朱振武 ______________ 杨 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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