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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联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8 22:38:12 发布机构:威联股份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13 证券代码:871427 证券简称:威联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5日 2.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兵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6日发出,满足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提前20天通知的要求,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通知形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告编号:2019-01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战略实施及业务开展需要,结合公司现金流情况,公司拟定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公告编号:2019-013 (四)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加预计2019年日常性关联交易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因股东郭兵、哈尔滨晨阳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晨与该议案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章程表决此项议案时应当回避。 (六)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06)及 公告编号:2019-013 《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07)。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春燕、尹春婧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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