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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肯文化: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8 22:38:16 发布机构:希肯文化 我要纠错
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庭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拟定2018年度不进行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北京银行雍和支行渐次循环购买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3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反对股数26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现拟向北京银行雍和文创支行申请贷款合计额不超过500万元。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聘用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艳利、马荃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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