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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康医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30 07:32:36 发布机构:御康医疗 我要纠错
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8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441弄1号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马述春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编制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8,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故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编制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故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结合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编制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以经审计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为基础,制定了详细的2019年度财务预算,编制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故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详见公司2019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01)、《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0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故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 1.议案内容: 公司决定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故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七)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1.议案内容: 出于公司发展考虑,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9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故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杜爱武律师、郑峻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合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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