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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4:创业环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6-09-08 21:43:53 发布机构:创业环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35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贯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精神,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本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了修改。前述章程修改事项已经本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届时通过决议决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选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将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公司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三年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抵补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提出,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公司因不满足上述第二(二)所述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审议该项议案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征集股东投票权。 (三)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有关权力机构出台新的利润分配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届时通过决议决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选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公司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三年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抵补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公司应当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二)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制定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提出,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现金流量情况、股本规模、公司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并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有关权力机构出台新的利润分配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征集股东投票权。 五、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按本章程规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监事会对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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