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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限售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购对象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992.60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15.16元/股

●发行数量:527,704,485股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限售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购对象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计上市时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已于2022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及限售手续。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2027年10月18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5月27日。

2、监管部门的核准过程

2022年2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110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股A股股票的方案。

2022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2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2年9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华夏银行股权变更及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686号)。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首钢集团、京投公司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999,999,992.60元

5、发行价格:人民币15.16元/股

6、发行数量:527,704,485股

7、发行费用:人民币5,964,877.80元

8、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994,035,114.80元

9、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00443号),截至2022年10月11日止,发行人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527,704,485股,发行价格为15.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9,992.60元,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94,035,114.80元,其中,计入股本527,704,485.00元,计入资本公积7,466,330,629.8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已于2022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关于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和发送的投资者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的申购报价程序、发行对象的确定、定价和获配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的要求缴纳认购款项,且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家,其各自对应的认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因公司分配股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2027年10月18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首钢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1年5月13日

注册资本:2,875,502.497783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功焰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329,815,303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2年6月30日,首钢集团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首钢集团与公司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除已依法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最近一年,首钢集团与公司不存在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京投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1年2月10日

注册资本:17,315,947.4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燕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41849

经营范围: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97,889,182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京投公司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京投公司与公司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除已依法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最近一年,京投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2年10月18日(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表仅列示公司普通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达到15,914,928,468股,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将得到提升,进而增强了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仍将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保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发行对象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隋玉瑶、吕晓峰

项目协办人:魏晓辉

项目组成员:宋双喜、刘展、吕博、邵宇笛、姜茂林

联系电话:010-85130683

传    真:010-65608451

(二)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项目组成员:魏玺、彭源、李晓理、张竟雄、赵晓辉、王思雨、刘源、谢明宇、曾颖青、吴瑞陶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3940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项目组成员:崔学良、刘萍、赵泽皓、李晓宇、杨锡萌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传    真:010-59026670

(三)发行人律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4号楼18、20层

负责人:汪冬

经办律师:邢冬梅、程静

联系电话:010-65906639

传    真:010-65107030

(四)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事务所负责人:毛鞍宁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凡、姜长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    真:010-85188298

(五)验资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事务所负责人:付建超

签字注册会计师:文启斯、马晓波

联系电话:021-61418888、010-85207788

传    真:021-63350003、010-85181218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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