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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驳回渤海信托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33,972.5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案涉及相关债权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已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驳回渤海信托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渤海信托与公司于2019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9,000.00万元,2019年11月15日,公司以股权转让款偿还了渤海信托107,000.00万元贷款,2020年12月7日,公司通过《债务转让协议》向渤海信托还款15,300.00万元。一审判决渤海信托享有对本公司33,972.52万元的债权,本公司承担170.56万元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

后渤海信托因不服利息支付期间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对公司享有46,764.00万元债权,且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渤海信托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14万元由渤海信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案涉及相关债权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已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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