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执406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1月16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执406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前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公司、泛海控股诉至武汉中院。后经武汉中院调解,武汉公司、泛海控股与光大银行达成调解协议,武汉中院出具了(2021)鄂0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3月1日,武汉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执4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武汉公司和泛海控股履行(2021)鄂0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7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3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10日,武汉中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的终本申请。
武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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