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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瑞松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兴”)与自然人赵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厦门恒兴拟将其持有的3,368,03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27.0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赵伟先生,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厦门恒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柯希平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136,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5949%;赵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368,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股东厦门恒兴的通知,厦门恒兴于2022年12月16日与赵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厦门恒兴将其持有的3,368,030股公司股份以2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赵伟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2、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16日,厦门恒兴与赵伟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赵伟

1、本次股份转让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368,03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及其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定价参考,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7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玖仟零玖拾叁万陆仟捌佰壹拾元(RMB90,936,810元),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及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3、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双方一致同意,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并完成过户后,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各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交割过户的全部申请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之后,各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共同配合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手续。双方确认,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

4、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4.1甲方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4.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及上市公司不存在已知而隐瞒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甲方及上市公司已知而隐瞒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处分权。甲方承诺在交割日前,甲方不会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措施或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其将积极协助标的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4.4 甲方保证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间,除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提供任何担保;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前提下,甲方亦不会将标的股份进行向第三方的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5、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5.1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

5.2乙方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

5.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5.4 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提交的各项声明、承诺或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松科技

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财富中心4201-4202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财富中心42楼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持(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厦门恒兴持有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49%的股份。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厦门恒兴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上市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公司股东柯希平、厦门恒兴计划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41,63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29日(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窗口期不减持)。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减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恒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柯希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504,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9%。以上比例为减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恒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柯希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36,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9%。

本次权益变动以上市公司最新公告的总股本67,360,588股为依据计算持股比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赵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赵伟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368,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恒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柯希平的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公司股东厦门恒兴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6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窗口期不减持),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673,605,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窗口期不减持),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1,347,211,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内,厦门恒兴已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股份1,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机构厦门恒兴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松科技

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伟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日圆一里16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18号吉家办公楼3楼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7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备查文件 10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关联关系的认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合伙人、现合伙人、原实际控制人、现实际控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股东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赵伟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受让上述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若后续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伟持有公司股份3,368,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以上市公司最新公告的总股本67,360,588股为依据计算持股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伟与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368,0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伟

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伟

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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