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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开证券”,中信证券与国开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承销指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称“《承销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佰维存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以下称“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料,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公司及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分别为: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证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中信证券为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证投资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并经核查,中证投资系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中证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承销规范》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本所认为,中证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承销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佰维存储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资产管理合同》”)、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2年11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7名。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主要职务?所在公司?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注1:惠州佰维全称为惠州佰维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并表子公司。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证券作为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证券。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7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或其并表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已于2022年12月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最终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人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其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不存在受发行人公告披露以外的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承销规范》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经核查,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经核查,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获得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会委托、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财产份额;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其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3)其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和资管合同的约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承销规范》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承销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经核查《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及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发行拟向社会公众发行43,032,914股普通股,约占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的1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54,936股,约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00%。其中,中证投资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2,151,645股;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4,303,291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6,45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及其配售股票数量等情况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中证投资、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及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承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证投资、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相关规定;中证投资、佰维存储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陆  婷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马宏继

2022年12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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