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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模塑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模塑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模塑转债”。“模塑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1.233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9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年1月31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3年2月1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3年2月2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1.233元人民币/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模塑转债”。截至目前,“模塑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月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24元/股的70%(即5.07元/股),且“模塑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模塑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模塑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回售条款

根据《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模塑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月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24元/股的70%,即5.07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模塑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 B × i × t ÷ 365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其中:i=2.0%(“模塑转债”第六年、即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的票面利率);t=225天(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1月12日)。

计算可得:IA=1.233元/张

由上可得:“模塑转债”回售价格为:101.233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986元/张;

②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1.233元/张;

③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1.233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3、其他说明

“模塑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模塑转债”,“模塑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的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在回售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9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模塑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1月31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3年2月1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2月2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模塑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模塑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四、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模塑科技董秘办;

咨询电话:0510-86242802;

五、备查文件

1、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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