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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重大诉讼公告  

2016-11-25 19:11:54 发布机构:粤水电 我要纠错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任务,因宛达昕公司拖欠公司工程款,公司对宛达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合计金额349,673,724.91元。详见2016年4月15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宛达昕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诉讼受理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2016〕豫民初43号),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宛达昕公司对公司、中国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二、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 2.被告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1层; 法定代表人:朱丹; 代理人:赵红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甘云(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 3.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住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负一层129房至135房、6幢101房至105房、7幢108至111房、6幢20-23层; 法定代表人:梅元比。 (二)诉讼事由 2010 年3月12日,公司与宛达昕公司签订了《河南省内乡至 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No.2 合同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 “施工合同”),合同金额 647,736,582 元。公司积极组织施工, 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任务。2012年12月30日,宛达昕公司将公司参与施工的内邓高速公路通车使用,该公路正式收费运营。 现宛达昕公司以超付工程款等为由将公司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275,402,257.20元,并要求被告二依据其出具的《质量保函》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0年3月就河南省内乡县至邓州高速公路第二标段工程签订的《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No.2合同段施工合同》已解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97,688,984.80元(暂估金额,具体金额待工程造价鉴定后予以确定)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为1,770,612元);被告一承担违约金129,547,316.40元;被告一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13,428,344元(暂估金额,具体金额待工程造价鉴定后予以确定),并由被告二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2,967,000元(暂估金额,具体金额待工程造价鉴定后予以确定);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原告因处理本案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四)诉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财产保全申请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对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冻结其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银行存款 冻结博源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鄂托克西街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冻结44,893.54元);冻结博源集团公司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冻 结21,627.25元);冻结博源集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天 骄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冻结13,027.33元);冻结 博源集团公司中国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市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 元,实际冻结1,986元);冻结宛达昕公司浦东发展银行鄂尔多 斯铁西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冻结725.38元)。实际 冻结银行存款金额合计82,259.50元,冻结期限为1年。 2.冻结股权 冻结博源集团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即42,000万元(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数额);博源集团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博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即1,000万元(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数额);博源集团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即78,400万元(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数额)。上述股权冻结期限均为2年。 3.查封车辆 查封博源集团公司小型汽车丰田陆地巡洋舰一部,车牌号码:蒙K99373(档案编号:150600014934)。 4.暂停支付 要求中国建行增城支行暂停向宛达昕公司支付编号 2013-191《质量保函》项下2,000万元的债务。暂停支付期限为 3年。 (二)宛达昕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1亿元的财产。法院已冻结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的银行账户资金1亿元,冻结期限为1年。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反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对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债券还本付息。 六、备查文件 (一)《起诉状》(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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