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2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现阶段募集资金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的实施期限进行延长。2017年1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28 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控股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股)95,335,365股,每股
发行价为人民币3.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27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60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670.00万元。2015年5月5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5)验字C-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原计划建成时间
1 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 28,749.57 2015年12月31日
2 本次交易相关中介费用 1,920.43 /
合计 30,670.00 /
2、第一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情况
2016年4月8日,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的完成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
3、第二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情况
2016年9月14日,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的完成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4、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30日,募投项目累计支出18,778.78万元,占募集资金
投资总额30,670万元的61.23%。
三、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情况
(一)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因及期限
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曾导致项目进度推迟的征交地问题妥善解决后,公司立即积极推进风机基础浇筑和收货安装工作。截至目前,连江黄岐风电场已并网发电8台风电机组,其余4台基础浇筑已完成,并具备风电机组安装条件。但由于风电机组设备供货方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履行剩余4台风电机组的供货义务,导致工程施工进度滞后,公司无法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2台风电机组的全部并网投产。公司已积极落实剩余4台风电机组的发货工作,其中3台风电机组已于2016年12月底到货,最后1台风电机组预计于2017年1月到货。公司预计于2017年2月底前完成剩余4台风电机组的安装,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风电机组的调试与并网工作。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延长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的实施期限,将该项目的建成期由2016年12月31日调整至2017年3月31日,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是否变更项目 原计划建成时间 调整后达到预计可
使用状态日期
1 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 否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
2 本次交易相关中介费用 否 / /
(二)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虽然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但项目具体内容不变。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期限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情况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四、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审议程序
(一)2017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延长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的完成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是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情况作出的,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同意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
1、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况作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基于上述原因,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对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