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2-10 20:34:23
发布机构:莱美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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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9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10日(星期无)下午3:00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2号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1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冷雪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237,183,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37,183,8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邱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冷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李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王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选举顾维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选举王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选举章新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袁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冷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237,183,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4,381,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