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05 22:32:27
发布机构:佳讯飞鸿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17-031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 2017年 4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4日15:00至2017年4月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人,代表股份
128,618,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6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6人,所持股份128,584,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510%;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3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61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8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61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8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61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8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61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8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61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8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61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8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61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8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贾琛及王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