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958 证券简称:
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5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股)事宜已于2015年3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聘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指派周平女士、余健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7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7年4月
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
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
决定聘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
股票工作的联合保荐机构。2017年4月19日,公司与国泰君安、东方花旗签订了《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书》,国泰君安指派苗涛先生、金利成先生,东方花旗指派苏跃星先生、孙晓青女士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及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新股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和光大证券于2012年3月29日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约定因再次申请发行新股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则以新的保荐协议签署之日为保荐工作终止时间,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东方花旗承接。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苗涛先生、金利成先生,东方花旗保荐代表人苏跃星先生、孙晓青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附件:苗涛先生、金利成先生、苏跃星先生、孙晓青女士简历苗涛: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曾负责或参与
杭州解百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仙琚制药非公开发行项目、
禾嘉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数字认证首次公开发行项目、
交通银行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项目、
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等。
金利成: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上海
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项目、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广西
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浙江
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在审)等。
苏跃星:保荐代表人,现任东方花旗董事,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注册会计师,经济学学士。曾主持或参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浙江
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等项目。
孙晓青:保荐代表人,现任东方花旗董事,法学学士。曾参与或负责的证券承销项目为:浙江
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配股、杭州
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安徽
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增发、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