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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1:宝泰隆关联交易公告  

2017-04-24 20:37:11 发布机构:宝泰隆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33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该关联交易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良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 有限公司无关联交易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焦云先生、关联董事焦贵金先生、关联董事焦岩岩女士、关联监事常万昌先生、关联监事陈智坤女士对该事项回避了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6年向哈 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借款3亿元,2017年公司在办理归还到期借款并申请新借款时,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提出提高贷款利率且股票质押数量不因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提高而减少。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2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该笔款项来源为宝泰 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购回利率为6.5%,因此,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6.5%,还款来源为公司销售收入。 由于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长职务,董事焦贵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女士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监事会主席常万昌先生为宝泰隆集团监事会主席,监事陈智坤女士为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弟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条款的规定,上述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该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无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截止2017年3月 31 日,宝泰隆集团持有公司 457,177,693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3%。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欧洲新城一期26号楼 法定代表人:焦云 注册资本:9000万元 经营范围:建材(不含木材)、矿山机械配件、其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品),煤炭生产,进出口贸易 主要股东:自然人股东焦云出资6100万元人民币,占宝泰隆集 团注册资本的67.78%;自然人股东孙宝亮出资1000万元,占宝泰隆 集团注册资本的11.11%;其他自然人股东出资1900万元,占宝泰隆 集团注册资本的21.11%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宝泰隆集团总资产43,625.32万元,净 资产29,439.82万元,营业收入10.43万元,净利润17,930.37万元(上 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2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 该笔款项来源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购回利率为 6.5%,因此,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6.5%,还款来源为公司销售收入。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2 亿元人民币能够满足公司生 产经营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该笔借款来源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购回利率为 6.5%,因此,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6.5%,不存在收取公司费用情形,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公司借款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司于 2017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该事项,经关联董事焦云先生、关联董事焦贵金先生、关联董事焦岩岩女士回避表决后,该关联交易事项以6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公司借款 2 亿元人 民币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2亿元人民币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人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2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该笔款项来源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购回利率为 6.5%,因此,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6.5%,还款来源为公司销售收入;该笔借款能解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未向公司收取额外费用,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2亿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 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 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 亿元人民币关 联交易的议案》,经关联监事常万昌先生、关联监事陈智坤女士回避表决后,该事项以1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能解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支付宝泰隆集团的利息费用即是其借款成本,不存在收取公司费用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表决该事项的过程中,涉及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借款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 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七、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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