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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1:宝泰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08 17:13:19 发布机构:宝泰隆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8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 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53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3,880,597股,发行价格为5.36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9.9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598,780.6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9,401,219.3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1日全部到账,并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7年9月1日出具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7]02092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9月7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七台河分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2017年9月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日扣减发行相 关费用后的专户 存储余额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3050169555100000384 400,000,000.00 有限公司 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24030120008000721 759,401,219.32 有限公司 司七台河分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焦炭制30万吨稳定轻烃(转型升级)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协议项下所有工作;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所有工作涉及的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对资金享有合法、完整的处分权;甲方以募集或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协议项下工作的,应当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合法证明;未提供证明的,乙方及丙方可以终止合作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敏、李冠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发生专项账户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或最迟不晚于次日书面通知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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