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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1:宝泰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2017-09-08 20:32:31 发布机构:宝泰隆 我要纠错
1 股票代码: 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9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 2017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 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2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 《取消原〈 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 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的议案,监事会同时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 律师事务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说明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 单在公司内部公示。 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 10 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 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上述 10 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 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上述 10 人激励对象资格,授予人数由 110 人调整为 100 人; (二)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63.00 万股调整为 1,977.00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预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亦作相应 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3 激励 对象 类别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数量 (万股) 占授予限 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 例( %) 占激励计 划公告日 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 %)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1 马 庆 董事、总裁 100.00 5.05 0.06 2 焦贵金 董事、副总裁 150.00 7.59 0.09 3 秦 怀 董事、副总裁 15.00 0.76 0.01 4 王维舟 副总裁兼董事 会秘书 150.00 7.59 0.09 5 李 飙 董事、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 90.00 4.55 0.06 6 李毓良 总工程师 12.00 0.61 0.01 小 计 517.00 26.15 0.32 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计 94 人) 1,460.00 73.85 0.92 合 计 1,977.00 100.00 1.24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认为: 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调整后 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对 10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 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是必要的,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比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后的《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 程序; 3.公司就本次变更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拟作为激励 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 法》的规定; 5 5.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后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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