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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15 22:08:38 发布机构:中国天楹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17-75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7年9 月15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县黄海大道西268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严圣军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31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8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351,521,423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股份676,874,11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8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74,210,1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8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2,663,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59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107,738,04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074,06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2,663,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5962%。 3、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严圣军先生、曹德标先生、茅洪菊女士、费晓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洪剑峭先生、俞汉青先生、赵亚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选举严圣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32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191,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0286%。 (2) 选举曹德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4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3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1331%。 (3) 选举茅洪菊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4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3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1331%。 (4) 选举费晓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4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3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1331%。 (二)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选举洪剑鞘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4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3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1331%。 (2) 选举俞汉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4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3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1331%。 (3) 选举赵亚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4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3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1331%。 公司在发布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 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计算。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兰英女士、丁坤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刘兰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4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3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1331%。 (2)选举丁坤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4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6,3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1331%。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4,83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84%;反对 2,04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5,696,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1049%;反对股数2,041,71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8951%;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前退出中节能华禹(镇江)绿色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85,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5561%;反对 11,25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6,485,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89.5561%;反对股数11,252,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4439%;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圣军先生及茅洪菊女士通过江苏天勤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禹基金 28%股权,且严圣军先生担任华禹基金副董事长,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坤德投资有限公司为严圣军先生一致行动人,因此,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坤德投资有限公司、严圣军作为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了本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635,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4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7,499,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7784%;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216%。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静、毕艳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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