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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凌国际: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一)  

2018-01-25 19:07:13 发布机构:东凌粮油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 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 2018-010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原告”) 就李朝波先生(下称 “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 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 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 认定公司的 住所地位于海珠区, 已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 珠法院”)审理。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4 月 22 日、 2017 年 5 月 18 日、 2017 年 6 月 23 日、 2017 年 10 月 17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0)、《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17-026、2017-046、2017-063、 2017-086、 2017-089)。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达的 《民事裁定书》 [( 2017)粤01民辖34号],广州中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公司 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9层,属于广 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 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2017)粤01民辖34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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