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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04-30 01:16:38 发布机构:达华智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41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如下: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对公司长远发展表示信心,公司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71,055.42万元,公司股东、董事长、总裁陈融圣先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担保有效期一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蔡小如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圣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及10.1.5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蔡小如先生、陈融圣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同意,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蔡小如先生、陈融圣先生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一 姓名:蔡小如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20001979XXXXXXXX 蔡小如先生持有公司257,564,86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51%。蔡小如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及10.1.5之规定,蔡小如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二 姓名:陈融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1041970XXXXXXXX 陈融圣先生持有公司61,329,099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0%。陈融圣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及10.1.5之规定,陈融圣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对公司长远发展表示信心,公司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董事长陈融圣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一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裁陈融圣先生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蔡小如先生、陈融圣先生关联交易情形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蔡小如先生之间的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向蔡小如先生借款26,613,000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先生为公司向东莞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4亿元。蔡小如先生与公司除上述交易外,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陈融圣先生之间,除本次交易外,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接受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公司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裁陈融圣先生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一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71,055.42万元,公司股东、董事长、总裁陈融圣先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向一家或多家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蔡小如先生、陈融圣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同时,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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