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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旅: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9-05-11 04:12:20 发布机构:成都文旅 我要纠错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19)泰律意字第1586号 致:成都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文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林涧、关永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成都文旅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成都文旅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成都文旅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9年4月15日,成都文旅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9年4月17日,成都文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成都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通知》所载明的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8日上午10:00时,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65号中海国际中心F座11楼3-6号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按《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 成都文旅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成都文旅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成都文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成都文旅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除此之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本次会议也没有审议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就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表决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东大 股东大 股东大 股份数额 会股东 股份 会股东 股份 会股东 (股) 所持有 数额 所持有 数额 所持有 效表决 (股) 效表决 (股) 效表决 权的比 权的比 权的比 例(%) 例(%) 例(%) 1 《2018年度董事会 75,000,000 100 0 0 0 0 工作报告》 2 《2018年度监事会 75,000,000 100 0 0 0 0 工作报告》 3 《2018年度财务决 75,000,000 100 0 0 0 0 算报告》 4 《2019年度财务预 75,000,000 100 0 0 0 0 算报告》 5 《2018年度 》 《关于2018年度 的议案》 7 《关于2018年 及其摘要的议 案》 8 《关于2018年度利 75,000,000 100 0 0 0 0 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9 《关于2018年度目 75,000,000 100 0 0 0 0 标管理考核方案的 议案》 《关于2019年董 10 事、监事、高级管 75,000,000 100 0 0 0 0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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