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研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05-11 04:12:20
发布机构:东研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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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23层
二�一九年五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示了《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在《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会议于2019年5月9日在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6号(创业大厦)十二层会议室召开。经核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公告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数57,518,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七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三)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4,733,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反对0股,弃权2,784,6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4,733,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反对0股,弃权2,784,60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4,733,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反对0股,弃权2,784,60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4,733,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反对0股,弃权2,784,60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4,733,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反对0股,弃权2,784,60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4,733,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反对0股,弃权2,784,60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54,733,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反对0股,弃权2,784,60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提出临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