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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新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06-11 21:59:36 发布机构:紫光新能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2854 证券简称:紫光新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1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煤化三原新型热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金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1)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乐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申勇刚、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2)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卞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齐慧、系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9日,陕西煤化三原新型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化”)、 公告编号:2019-027 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寿泰尔”)、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陕西煤化向永寿泰尔出借3,555,000元,用于归还永寿泰尔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申请的贷款,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内利息为年息6%,罚息为年息12%。截止2018年5月10日,永寿泰尔已偿还1,584,625元;紫光新能作为担保方,对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各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陕西煤化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提出诉讼申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永寿泰尔向陕西煤化偿还2,223,461.46元,其中借款本金2,217,916.67元,利息5,544.79元(按照年息18%,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 2、请求判令永寿泰尔向陕西煤化赔偿律师费82,203.84元; 3、请求判令紫光新能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与永寿泰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永寿泰尔与紫光新能共同承担。 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7日,被告永寿泰尔、公司因与原告陕西煤化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847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永寿泰尔住所地永寿县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做出如下裁定: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847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5月10日及5月23日紫光新能先后代永寿泰尔偿还共计100万元。 公告编号:2019-027 2019年6月6日,公司收到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15日永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陕西煤化三原新型热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原告陕西煤化三原新型热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有效。 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654,631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由被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索款费用(律师费)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6元,减半收取12,623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永寿泰尔不服诉讼判决结果,已决定提请上诉,如上诉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将会降低对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暂未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9-027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暂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但如果永寿泰尔上诉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可能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426民初81号 2、《借款合同》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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