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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履行的审议程序: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低风险投资产品。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31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委托理财

●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履行的审议程序: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低风险投资产品。上述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购买的为低风险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仍存在银行破产倒闭带来的清算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财务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投资金额

本次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资金来源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四)投资方式及期限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以及2021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公司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元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及子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控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低风险投资产品,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该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3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百灵”)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12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63号),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32.21元,并于2021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0,000万股变更为13,334万股。

二、相关承诺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百灵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笪良宽、任鹏飞、高晓丽、陈望全、姬自平、杨凤梅、李纪刚)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3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2.21元/股的情形,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百灵、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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