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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总结及相关材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22-066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总结及相关材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22-067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87号)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803,571,428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96.8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834,093.45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6,165,903.35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2年11月10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4587号《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在广州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3001478684。截至2022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49,8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龙海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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