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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2-12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上述资金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次现金管理的产品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本次现金管理履行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经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4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9,677,41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899,999,994.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0,410,793.5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69,589,200.99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10084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将会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公司拟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二、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相应的现金管理收益。

(二)现金管理品种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三)现金管理资金额度

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四)现金管理期限

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源来源为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六)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和决议有效期内行使相关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总监及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有关进展情况。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现金管理存在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影响的可能。因此,本着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严格把关,谨慎做出现金管理决策。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将选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风险较小,在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现金管理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3、公司财务中心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通报公司内审人员、公司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管理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4、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且公司购买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通过上述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现金管理收益。

五、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0万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和决议有效期内行使相关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总监及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说明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2-129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4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09,677,41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899,999,994.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0,410,793.5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69,589,200.99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1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1008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未来科技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Mini/Micro显示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开户行于2022年12月9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述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Mini/Micro显示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耀、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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