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创业板 > 正文

天泽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6-11 04:53:25 发布机构:天泽信息 我要纠错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系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时依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自愿性的业绩承诺之补偿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一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本次重组中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变更。孙伯荣、陈进两位股东不属于本次重组的直接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并非孙伯荣、陈进两位股东的关联资产,且其本次重组中作出的自愿性业绩承诺并不属于《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问答中明确的重组标的方的业绩承诺,不属于证监会明确的不得变更的重组方作出的业绩承诺。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本次调整方案不影响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本次重组中重组方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变更。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事项不违反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建斌、倪慧萍、朱晓天 2019年6月10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