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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对全资子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星”或“国星公司”)不能对其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当涂法院”)申请对安徽国星进行重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星”或“国星公司”)不能对其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当涂法院”)申请对安徽国星进行重整。

近日,安徽国星收到当涂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0521破申1号,裁定认为安徽国星不具有破产重整原因,对马鞍山农商行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国星公司不存在上述破产原因。

(一)国星公司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履行期限并未到期。(二)国星公司尚不存在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1.国星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盈利能力稳定,职工工资和奖金均按时发放;2.根据《分期还款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国星公司共归还贷款本金4,593.52万元。3.经查,近三年国星公司在安徽省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较小,其公司账户未被查封,财产也未被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国星公司不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综上,国星公司不具有破产重整原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二、其他及风险提示

1、公司及安徽国星将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持续保障市场供应。

2、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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